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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交通事故1个月前

张X与朋友在某饭店5楼就餐,就餐区域邻近消防通道。用餐过程中,张X手机响起,因饭厅环境太吵,张X去往消防通道接听电话。因饭店消防通道不合规范,尚未完工,但未设置警示标志,张X推门迈入,致使其坠楼身亡。王女士同在该饭店就餐,就餐中,饭店服务员因地面湿滑摔倒,结果热汤倒在王女士腿上,致使王女士被烫伤。饭店在哪些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饭店是否应对张X死亡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为什么?饭店是否应对王女士做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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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来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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