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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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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紫澜律师 江苏-苏州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股票上市的条件如下: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提别提醒:由于最近科创板的加入,这些指标将会有所改变,以利于企业正常上市。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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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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