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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写明了,在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并付一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是房东,我愿意付租金也提前30天通知到对方了,对方是否还有权利不搬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有权继续履行合同,那如果是乙方不租了,难道房东也可以不接受违约金继续扣住人要求履行完合同吗?我不懂,请帮帮忙,比较着急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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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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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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