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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工作室“爽工作室”曾雇用A某作为助手,但因为A某无法胜任工作,以及其他环境压力导致A某突发性精神病发作(有病历),此后还做出盗取工作室财物以及机密资料,假冒工作室的名义另起炉灶的行为,已被严厉辞退。约一年后,A某发布了名为“元爽工作室”的招聘信息。然后曾与他在工作室共事的B某,在b站发布了当时工作室决定辞退A某后,B某与A某的对话视频,在视频中能够看出A某语言逻辑不清,和拿取了工作室的资料不予归还的事实。现在A某认为这些视频的发布已经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以及肖像权。打算打官司。请问B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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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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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公检法内部流程,领导过百人公司,社会经验相对丰富。擅于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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