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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金良,男,汉族。1989年5月1日生,住青海省民和县转导乡红合岘村曲卜沟社5附49号,身份证号:632122198905016330.联系电话:18297026887或16609782832。 被答辩人:李桂花,女,汉族,1995年11月5日生,住青海民和县转导乡红合岘村曲卜沟社5附49号,身份证号:632122199511051525,联系电话18197301896。 案由: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一,原被告两人婚姻有原告父母故意破坏嫌疑,请求法院求证调解。
二,坚决主张孩子扶养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孩子归被告扶养。
三,原告主张的8万元共同财产纯属凭空捏造,事实上属于负债状态,请求法院依法查证判决驳回。
四,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净身出户,并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除去抚养费以外将来孩子上高中大学所需一半的费用,此费用无法估算,原告可以将来按实际情况支付直接打卡孩子账户,如不履行作为孩子监护人被告有权进行起诉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1,婚姻中没有不吵架的夫妻,结婚七年育有一子,婚姻不是说结就结说离就离那么简单,结婚的时候原告父母嫌我家里穷农村的坚决反对结婚,后来要求我拿出十五万彩礼可以结婚。我和妻子自由恋爱,妻子的坚定让我选择了举债结婚相信了爱情。婚后的两年也是婚姻中最幸福的时光我们拥有了爱情的结晶生下孩子赵忠祥。
婚姻中谁都有犯错的时候可是道德犯错是最大的忌讳,在治多县的一个深夜妻子手机上一条暖昧约会短信打破了原有的幸福,第二次两个人的感情矛盾也是一生中最大的一次心痛,冲动下动手打了妻子。
后来同样的事情换着不同的男人一次次上影,第一次打妻子的那种心痛让我对她再也狠不下心动手,绝望和心痛中一次次自我伤害用刀子割伤自己的手臂,用扳手打烂自己的额头,换来的不是心疼和安稳的日子而是变本加厉一次次的道德犯错。
妻子第一次离家出走是因为她还死性不改和引发我俩矛盾的那个男孩联系并给人家充话费。我俩吵架原告跑去西宁,我找你回来的时候岳父不问青红皂白不管对错对我一顿拳打脚踢,让我写有利于你的保证书,为了孩子和婚姻我照着你们的意愿写了违心的保证书。有岳父的撑腰和支持你的这种道德行为你越来越胆大。
当着法院的面,我给你一一列举导致我们婚姻破裂,导致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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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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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23年,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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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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