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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于2019年4月份跟我前夫办理了离婚登记。从原来家里搬离之后未带走离婚证,户口也未迁出,名下共同房产只签了一份离婚协议:我的50%份额房产自愿放弃,用于我们共同女儿的抚养费。此协议双方签字但并未公证。
现在我再婚,由于现任户口在厦门市区,按规定要领证满五年才能夫妻投靠迁进去。我在网上了解到再婚登记需要提供离婚证,但前夫告知我当时已经随身带走(实际并未带走,猜想他是故意不想给我),户口本也在我前夫手上,如果我想去离婚登记处补办离婚证是否可以?需要我前夫同时在场吗?还有我想跟前夫分户,我的户口页婚姻状况依然显示已婚,当时离婚后没有去派出所更改离异,所以我去补办离婚证,需要先去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吗?假如我前夫不配合给我户口本,我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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