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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质问题,A公司通过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B公司再和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供货给C公司,在货物已经交付并使用后,C以货品不是原装为由,要B补充签订供货不是原装才付款(原合同未定义,只要求全新)。而B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货款。请问C公司的要求合理吗?A公司能否向B公司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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