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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1999年已经注销,但依然有生产任务,一直为工人发工资,2007年开始缴纳公积金和社保,2017年生产任务停止,用家底经费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2019年该厂转隶到某单位,由该单位对厂区及人员进行管理,期间一直没有生产任务,为了维护稳定,该管理单位继续为工人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该管理单位是否应该为该厂补缴公积金及社保?若不补缴,由工人提起诉讼,那么公积金和社保是否在法院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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