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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格尔木一家公里里面任职,于2020年5月26日到职,2020年9月21日离职,共在职3个月零25天,双方约定工资一月一万,再加上我在职期间有给公司的垫付,截止2020年9月21日,公司共欠我工资40260元,在2020年10月1日,公司的一人转我4万元让我订材料,但我以为是给我的工资,于是我收了,材料也没定,我还有财务都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法人是认可4万元这件事的,请问违法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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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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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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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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