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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02年我承包村里一个废弃的大碱泡子,承包期14年,2015年承包合同到期,因开发投资金额大(承包期间投入二百余万元),且承包期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四荒的承包开发地可以延期至5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到期前二年直至到期后,我多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续签承包合同,可村委会不给续签,另行承包给第三人,获利640余万元该地原来是泡底,闸门、道路、桥梁、涵管、涵洞,渠坝等一切建筑物及平整土地和土壤改良等都是我自己投资所建,没有我前期开发投资改造,该村不可能有640余万元的巨额收人。其二,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土渠土坝和进出水闸门,不准乙方破坏,甲方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其余物资乙方可自行带走)。因合同只约定土渠土坝和进出水闸门,不给经济补偿,其余物资乙方可自行带走,所以,村委会不给我续签合同,我便要求村委会对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如道路、桥梁,涵管、涵洞、闸门(闸门建筑在承包地以外)等给以经济补偿,可村委会不给经济补偿,且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使用,2016年8月我将村委会起诉到一审法院,诉求经济补偿,一审我胜诉,但只判补偿我15万元,可村委会不认可,将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无事实法律依据,改判不给我经济补偿。我认为不公平,合同约定其余物资可由乙方自行带走,村委会却转让第三人使用,依据物权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村里无权处理合同约定以外的建筑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应该给经济补偿,所以我想寻求帮助,要求再审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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