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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格尔木一家公里里面任职,于2020年5月26日到职,2020年9月21日离职,共在职3个月零25天,双方约定工资一月一万,再加上我在职期间有给公司的垫付,截止2020年9月21日,公司共欠我工资40260元,在2020年10月1日,公司的一人转我4万元让我订材料,但我以为是给我的工资,于是我收了,材料也没定,我还有财务都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法人是认可4万元这件事的,请问违法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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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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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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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15年法律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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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一十九年,已办理各类案件总计六百件以上,在行政案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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