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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底到2017年底共与公司签订2年、4年、5年期固定期合同。2017年11月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约。我查了劳动法发现公司应该在第三份合同时应当与我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那根据劳动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若提出5*12*2*应得工资的赔偿,劳动仲裁是否能够支持公司给我赔付?如果我不服劳动仲裁是否可以提出诉讼?得到法院支持赔付性能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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