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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培训机构呆了一年多,中途签了一个3年的合同(只保障老板利益)。如果在三年内离职将赔偿老板带我出去培训的费用。在今年五月底时我提出离职,7月20日的时候正式离职,在离职的前一天老板提出之前交了几个月的保险,所以签了一个劳动合同。现在10月份了,6.7月份的工资还没发我,说10月底发。请问在10月底发工资时老板可不可以扣除当时的培训费。(培训也是为了老板的机构,证书也是在老板那里,没有给过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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