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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我由于健康原因在原单位办理了病退,依据与原单位签署的有关协议,原单位每月发给我相当于政府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病退工资,社保等照交。由于病退工资实在太低,我现在不得不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另找工作,请问如果我找到了新单位的话,怎样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呢?我必须要先放弃原单位的利益吗?
如果我在外地找到了新单位,是否可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同时保住在原单位的利益呢?
另外与原单位的病退协议是否就可算作离职证明?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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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民盟盟员,自执业以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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