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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我买了一个二手房,物业中央空调取暖,,制冷,但不知是空调设计还是什么原因取暖不暖,制冷不凉,叫物业修未修好,到现在为止无人修,物业费取暖费无人收取,但2019年物业把我告上法院,理由是欠物业费取暖费,但物业并没有催收过,2019年物业聘请律师事务所把我告上法庭,并在2019年在我的门牌上张贴一个欠费催收单,并交到法院作为催收证据,,法院判决我交取暖费物业费,并让我承担诉讼费用,我想问问物业费取暖费的欠缴适用诉讼时效3年的法律规定吗?为什么我在法庭上摆出这个法律条款法院不加考虑,还按起诉书判决哪?我很无助,法院说如有异议可申请再审,有必要吗?求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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