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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我在婚前注册的公司 让男方找人跑腿办的,法人写的是男方,但男方不参与实际经营。 男方偷的是公司账户的钱,在办酒席前2天以支票形式取出。用于婚礼住宿及贴补他的父母开支,这种怎么说 能让他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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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 看具体情况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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