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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们公司是教育机构,规定的是休大小周,一个月一共是休六天,国庆节和中秋节国家规定1-8号放假,10号上班,我们公司要求是1-4号放假,其余5-8号还有10号都要上班,并且没有三薪,也就是说10月我们一共休九天,抛去我们正常休息的6天,也就是说国庆加中秋我们才放三天假,我想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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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盟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余(10月4日至10月8日)放假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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