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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蚕业中心在2016年在本人土地上建设时被我阻着,后来他拿出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接着将发证机关广东化州资源局告上法庭,并且一审法院以国土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且茂名蚕业中心在1999年在本人土地上修路也被本人及村民阻止,茂名蚕业中心在2000年便向化州市调处办申请确权,调处办立案受理后,茂名蚕业中心实际没有该地块的权属,调处办确权至今未果,历史一直到现在都是我们村民耕种使用,一审法院已判决(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违法;但二审法院以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便驳回起诉人的起诉;我有如下两点要问:1.茂名蚕业中心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公告,不公开,暗藏到2016年超过二十年,我们不知道,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这样不能提起诉讼吗?行政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是不是对行政法第四十六条的补充说明的,对我上面的案能不能提起诉讼呢?2.再说我上面的案在中间有2000年茂名蚕业中心的申请确权,这个中间申请确权在2000年,这个提起诉讼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起计算,提起诉讼时效是否起超过二十年?上面两点,希望给我解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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