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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法人的A公司某部门工作一年,由于A公司出现问题,在任职满一年后,公司让我调到其名下B公司的其他部门任职。当时调岗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现在合同马上到期。如果续签合同,公司方面说要附加一条:连续三个业绩月倒数三名,便自动离职。
我想咨询,第一,续签合同里新加的这一条是否合法?第二,如果我拒绝续签有这条新附加条件的合同,公司会怎么处理?第三,如果我拒绝续签,公司是否还会给予我经济补偿?补偿应该如何计算?第四,出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的话,我能不能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对我有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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