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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左右去电影院上班,上到2020年1月23日。因疫情影响,公司只发了一个月份的工资。2月到9月没有发过一分钱补助。其中2月份的时候,公司有发过一条通知,说疫情原因,员工自行决定去留。如后期公司需要上班复工就发补助,不需要就不发。请问这种公司发的信息有法律效益吗?现在电影院已复工,只有我没复工。公司通知我说不需要我复工。我能给自己申请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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