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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婚姻家庭1个月前

您好!儿子与媳妇闹离婚,媳妇是新昌人,我们是诸暨人,媳妇结婚二年来一直住在诸暨(但没办暂住证),上班也在诸暨,自从8月彻彻底底闹僵后就回新昌住了,请教一下,离婚官司的管辖权在哪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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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真律师 浙江-绍兴 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

  •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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