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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当事人对执行复议不服,还有哪些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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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梁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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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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