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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刑事辩护1个月前

我有个案子,开了三次庭,法官没有出面,开庭的都是一个人,我以为是书记员,后来才知道,这个是法院临时工,连个书记员都不是。现在案子判了,明显不公。我应该去什么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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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鸣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根据以上计算,如果超期属于违规,可以向上级法院举报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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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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