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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讲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时效,我有一问题,我老婆在18年五月份在镇医院查出胃溃疡,并开了药,之后又检查两次并开药,但未好转,医生让我老婆到市三甲医院查下,是否病变,在十一月份到市医院请专家看,告之来意,门诊病历主诉腹痛,病史腹痛数月,起病来不发热两便正常,检查彩超正常,干式功能也正常。诊断出血糜烂性胃炎,并开药,19年元月,二月在镇医院住两次院,之后三月又到市医院另一专家确诊癌症晚期,三十天病亡。请问第一次去市医疗专家只查了干式功能和彩超均正常,未做胃镜就能诊断出血糜烂性胃炎吗?也许当时已经有癌症了,是专家延误了最佳时机。假如起诉,请问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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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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