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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转了一个幼儿园,但对方没有告诉我收过孩子的押金,每个600元,现在孩子有37个。我在办公室里发现了押金收据,去找对方,对方说之前她们收的孩子和老师的押金由我来承担。请问合理吗?签过合同,合同中也有押金由我来承担这一条,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他们隐瞒了收过押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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