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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债务人有债务,后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将房子抵押与我,因当时我生病,没有及时对房子办理过户,只是将房产证拿到手,并与债务人签了债务抵押协议,双方签字按了手印。因债务人与其他人还有债务纠纷,16年十月立案开庭后一直无法将传票送至被告即债务人手里(人东躲西藏找不到具体地址),17年4月13日区人民法院下达通告,说如我再三日内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后,按撤诉处理。但4月14日被告将上述提到的这套房产与其他债务人居然完成了过户手续(原房产证还在我的手里),七月31日再次开庭时法院说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名下,后续等待判决。我想请问下律师:这种房子本身处于诉讼纠纷中的情况,而且房产证原件在我手里,房子为什么能过户到别人名下呢?合法么?且法院自7月31日开庭后至今也未下达判决书,我是否还得等待下去,求律师指点迷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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