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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我在19年帮别人在欠条上做了担保人,现在借款人跑了,出借人找我,我这个要怎么办,欠条上的时间是19年5月到20年5月,我现在还需要承担这个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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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丽律师 福建-福州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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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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