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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国内跟一女子A结婚,在香港离婚,已通过最终判令,他们没有婚内子女,在香港的离婚没有财产争议,但14年定立过赠与合同,把中山的房产的一楼(共3层)送给A, 给予乙方居住和使用权利, 并给予乙方百年归老后由其继承人继续居住和使用, 该合同没有公证也没有过户手续,房产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人是我爸和大伯(已故),其后人全部失联
1)我们在2020年5月30号, 自行拟定撤销通知, 签名按手印, 把文件结图发给对方, 这算是完整撤销了吗?
2)原件必需给对方吗?
此外, 自2009年, A的女儿一直占住上述一楼, 2015年她们开始把其出租, 我爸不愿意让他们住了, 问题
1)村委只协助调解纠纷, 不能要求租客般走, 我们只能断水,电, 还有其他法子?
2)A在一楼进行了装修(约在2014年), 我们没有同意过, 现在收回一楼,A要求赔偿装修费, A有权申诉吗?
3)按照撤销通知是在20年发出, 20年以前A算是合法享用该房产吗?
4)能不能申请禁令, 不容许A及其他没有产权的人进入该房产?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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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专业管理学.增修法学后顺利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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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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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于同年进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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