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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决根本不服,1,原告起诉我性别,年零,身份证都不对。只是我手机号对。2,原告从未有过见面,和书面文件,(合同之娄的文书)3,法官在审判前,没有用电话通知于我!以我没有到㝚为由,单方判决我全输。(连我上法㝚的,权力都没有。这是法官办的事吗?)但是,当时判决书,也未通知我。自2018年9月判决后,至到2020年2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突然接得法院执行局电话,对我强行执行!同时问联系地址,(我一直在本市打工,根本未离开过本市)于2月29日同邮政快递寄来于我。内有判决书一份,执行,回复、等我用手机问对方:我从未收过电话,和传票之娄的事,根没有上法㝚过。我把这些文件,上中级法院咨询,回答是已生效,过期限了。我去问法官:“为什么不打电话通知我?”他给我1份影印件,上写传票打印,2018年9月10日法院公章。但是却传递我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到㝚,(是贴在门上所照影件,可是,我于2018年8月15日已把该房子卖出,有文凭为据。)但是我想“法院开㝚,其马要提前几天通知本人吧!我专程问过現住户“看见过一张写过字的,大纸没有?她说: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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