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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的问题,一个装修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2005年就已经注册。2015年时,公司股东重组,但是没有新注册公司,而是让我从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那里转让了12%的股权,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未进行工商变更。这个公司其实主要是大老板拿来做一个事业部管理的,所以我们并未按股份足额出资,我只出了1万现金,但是其余部分按月付利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7年2月,我们要求公司清算解散,报表显示总共亏损41万。因为大股东也就是我们的大老板是按份额足额出资了的,要求我按股权份额补给大股东5万元。但是该公司执照他们依然想继续留用,并不打算注销。如果再没有签署新的转让协议把我的股权转让出去的情况下,今后该公司产生的亏损或者债务,是否我还需要负责。
问题补充:
谢谢大家的解答,还有一个疑问是是否足额出资是否只是针对新成立一个公司的要求,之前转给我的自然人在成立公司时已经足额出资了的。是否经由他人转让的股份只是私人间的买卖关系,无关按股权出资问题。是否可以由此推论此后公司经营产生的亏损或者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与股东个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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