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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入职,2014年8月签合同至2015年8月,之后到期没再签合同,一直到2017年8因公司原因离职。2015年8月-2017年8月期间有买社保,没买公积金。当时合同也没给员工。 1.可以就没有签合同部分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2.已向劳动局申请,要求补偿经济补偿16万元。已有受理回执,没开庭。后调解员说,因写经济补偿是不能得到赔偿的,只能撤诉后改成要求双倍工资。而且企业无签合同视作签无固定合同。或者等开庭后再提交第二次仲裁。 请问是开庭后再提交第二次有什么影响吗?怎么处理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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