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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15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这段时间购买了开发商的车位,当初开发商以项目清盘为由,说要2年后才能一起申报办理产权,所以没有网签,也没有备案。在2017年上半年得知,车位已经被抵押。经查询,车位与2015年8月份被抵押给银行,贷款期限一年,然后于2016年8月份重新抵押贷款,到现在为止,因开发商无钱解押。部分业主通过贷款购买,他们贷款的银行就是抵押权银行同一家。也就是说这家银行应该知道他们抵押物被开发商出售,并且还提供贷款。并且第一次抵押期结束后,他们应该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车位出售给业主,还愿意以该车位作为抵押物给开发商继续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优先抵押权(他们在国土局进行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能够撤销?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谢谢各位律师!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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