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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担任公司仓库保管员,于17年7月13日提出离职被领导驳回,9月5日再次提出离职,8日领导同意离职,9月16日完成工作交接(当时没安排新人,交接给了部门领导,仓库钥匙同日上交)与公司财务材料会计完成仓库盘点,无误后双方签字,工作交接表 盘点记录 工作流程等手续也交接给了部门领导。9月21日公司完成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但是在9月26日,公司以我没有进行工作交接,造成工程仓库损失要对我进行诉讼,但是我离职获得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也给我以个人原因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且这期间公司没有封库或者以货物丢失而报警,不仅换了2个库管,而且前前后后有4个人一直在出库,请问这种情况原单位有理由对我进行诉讼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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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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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婷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法学本科,具有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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