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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A车抵押给深圳公司,并已交付。其后,张某在向广州公司租赁B车。近日,广州公司以租车名义,向深圳公司租用A车,租期4-5日,双方电话同意,并于次日交付,后深圳公司多次催促,广州公司仍不归还A车。后张某因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向广州公司所租车辆被法院扣押。 两天前,深圳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公司强行索要A车,并将A车开回深圳。广州公司报警称车内有贵重物品,已经报警。先警方介入调查,短信要求深圳公司归还贵重物品。但车内根本无贵重物品。现在公安机关短信联系深圳公司,态度及其恶劣,拒不提供警号及相关信息,一直催促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也未出示相关立案凭证,深圳公司怀疑系广州公司私下另寻他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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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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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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