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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用人在位正在劳动仲裁,我向仲裁委出具了一份原始请假条,正在做司法笔迹鉴定,但用人单位提出要做笔迹形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告知双方当事人,做笔迹鉴定对检材(原始请假条)会造成物理损伤。因为是我自己亲眼看着他签字的,我也不原意对方做这个形成时间鉴定,以致增加我的或有仲裁成本。我百度了解到: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法院也可能不会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江西省新余市法院对笔迹形成时间结果报告执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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