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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交通事故1个月前

¥39.00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摩托车已经卖给了一个车商。有转账记录 但是没有签任何手续 现在他开着我卖给他的这个摩托车出去 昨天他危险驾驶撞了 车商他自己死了。 我要承担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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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 建议电话咨询律师解决

    1个月前

  • 如果双方有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车辆发生事故,由买家当事人承担责任,和车辆登记人无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原车主不需要负责的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1个月前

  • 我和他只有转账记录 没有其他的合同啊什么的。都是口头交付的

    1个月前

  • 交付的意思是车子已经交给买家了

    1个月前

  • 我现在只有账单里的转账记录。 车子还在我名下。 我会有影响吗

    1个月前

  • 你看我第二条补充说明

    1个月前

  • 那我就是没什么了吧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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