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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国内跟一女子A结婚,在香港离婚,已通过最终判令,他们没有婚内子女,在香港的离婚没有财产争议,但14年定立过赠与合同,把中山的房产的一楼(共3层)送给A, 给予乙方居住和使用权利, 并给予乙方百年归老后由其继承人继续居住和使用, 该合同没有公证也没有过户手续,房产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人是我爸和大伯(已故),其后人全部失联
1)我们在2020年5月30号, 自行拟定撤销通知, 签名按手印, 把文件结图发给对方, 这算是完整撤销了吗?
2)原件必需给对方吗?
此外, 自2009年, A的女儿一直占住上述一楼, 2015年她们开始把其出租, 我爸不愿意让他们住了, 问题
1)村委只协助调解纠纷, 不能要求租客般走, 我们只能断水,电, 还有其他法子?
2)A在一楼进行了装修(约在2014年), 我们没有同意过, 现在收回一楼,A要求赔偿装修费, A有权申诉吗?
3)按照撤销通知是在20年发出, 20年以前A算是合法享用该房产吗?
4)能不能申请禁令, 不容许A及其他没有产权的人进入该房产?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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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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