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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2013年甲方欠我钱,今年就7月份又让给他干活,打给我四万块钱,我是否能将他的钱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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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娟律师 山东-威海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物品品质较高者与物品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清偿期均已届满。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清偿期均已届满,才可以抵消。

      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但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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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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