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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社局备案登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但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与本人协商就擅自变更本人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合同中签订的完全不符。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我拒绝岗位调动公司辞退我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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