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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女方以独自抚养孩子为由,要求把唯一住房过户给女方,并给女方和孩子抚养费300万,离婚支付70万,以后14年每年支付15万,最后一年支付20万。如果不支付按利息年息24%支付。但是4月份离婚,女方7月份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并2月初生下一孩子。之后女方又继续索要每年15万,男方基本工资9000/月,并无住房。请问如果不履行当时的离婚协议可以吗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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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就读于澳门,毕业后回内地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专职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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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资深律师,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服务港澳大财团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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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有十余年历史沉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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