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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女方以独自抚养孩子为由,要求把唯一住房过户给女方,并给女方和孩子抚养费300万,离婚支付70万,以后14年每年支付15万,最后一年支付20万。如果不支付按利息年息24%支付。但是4月份离婚,女方7月份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并2月初生下一孩子。之后女方又继续索要每年15万,男方基本工资9000/月,并无住房。请问如果不履行当时的离婚协议可以吗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公安出身,多警种岗位历练,全面贴于实战。常年钻研刑侦、经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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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律师,(微信同号:18133401020)法学学士,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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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军,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曾任职于公安机关从事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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