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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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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律师 江苏-扬州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计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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