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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驾驶一辆小型载货汽车,在进入院内转弯时发生碰撞,对方为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有三人,俩女一男,年龄较好,驾车为男子,事后报警,住院,检查后其余俩人无碍后回家,男子住院俩天后,要求赔偿3000元,赔偿后,在今天的13号,去交警队取驾驶证以及车辆,然而交警却要求其余俩位女人要求签字,在男子出院后便到交警队签字,警察没有去说其余俩人签字,今天其余一位女子住院检查,说头晕,而现在警察没有出事故责任书,现在判断女子继续要求赔偿,请问警察没有说明情况导致一系列问题后,女子不签字等等一系列问题,警察是否承担问题?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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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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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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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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