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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我卖的玩具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我不是批发商,只是零售商,卖了两个他们所说的侵权玩具),对方是韩国的一家公司,他委托了我们中国厦门的一家公正部门进行公证,我想咨询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民事主体参与国内的相关诉讼,应当经过其所在国家的机关出具公证书,并且经过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进行相关认证,1.请问是有这条规定吗?2.对方现在出示的是厦门公证局所谓的公证书,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必须出示韩国相关机关公证的公证书,并且必须要经过中国驻韩国大使馆进行相关认证的,3.如果官司打输的话,我需不需要承担他们在韩国方面出示的公证书以及在大使馆认证的所有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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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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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来律师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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