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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长期跟管的一口池塘,尚存有1952年的土地证,经过咨询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均回复1952年的土地证仍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来源依据材料使用,本人想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可是村两委不同意,说1952年的土地证无效,况且此池塘已纳入村财,属于村里的资产。村两委的说法合法吗?我可以起诉村委要回确权登记证吗?此类案件由政府解决吗还是法律途径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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