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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7年3月为安珠茂作一笔金额为三十万人民币贷款的保证人。贷款银行为周至农村商业银行哑柏支行,开立曰期为2017年3月24日,到期曰期为2020年3月21曰。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但安珠茂把这笔贷款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银行发放贷款到安珠茂银行卡上后,安珠茂又把这笔钱转入贷款银行帐户。(可以让安珠茂打印出贷款银行卡2017年3月至10月收支明细流水作为证据)对此,安珠茂解释是和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业务,该笔贷款偿还了上一次贷款。但事实上银行根本没有此项业务,属于安珠茂虚构的实事。既然银行把贷款发放给安珠茂,安珠茂又把贷款还回银行,那么实际上这笔贷款的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但银行并没有解除债务关系,直到2020年3月21曰,银行贷款到期,安珠茂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最终银行会通过法院起诉,让担保人(本人)来偿还这笔贷款。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是安珠茂和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想用欺诈手段骗取本人30万元人民币。
刘辉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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