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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婚姻家庭1个月前

律师你好,我是未婚生子,孩子的爸爸是已婚人士但是我们在一起生活十年了孩子三岁了是个男孩,但是我现在想找个人结婚回归正常的生活中,孩子爸爸以我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养老院服务有限公司,现在还在建设当中,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财产这个问题,结婚的话需要做财产公证吗?结婚之后公司的利润和孩子爸爸给的学费生活费这些还能算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查看贺士欢(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回答

贺士欢(法律工作者)律师 青海-西宁 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

  •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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