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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湖北恒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本公司是2006年6月建厂,我就是元老,一直运营至今,属于国营控股企业。2020年1月放假后碰到疫情至今没有复工,4月30日公司出具文件给湖北中烟公司和咸宁市国资委(两个股东),建议关停或整体转让。一直隐瞒员工,6月5日才招开职工大会进行宣布。起初以上两家股东不同意关停,后来才同意。公司意思是按劳动法47条规定,一年补偿员工一个月工资,但因本企业一直是全市最低收入企业,拿到手工资两千至三千元的占百分之七十左右,而且从不按劳动法支持工人加班工资的1.5倍和两倍。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加班工资保底4元每小时,所以工人平时加班为6元每小时,双休加班为8元法定三倍为12元每小时,并以600元封顶。所以想咨询,根据本公司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可以按劳动法87条和47条,按两倍平均工资对员工进行赔偿。请给出明确指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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