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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夫妻关系,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丈夫甲的名下。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两清。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由甲给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予以配合。后房屋价格上涨,甲以出售房屋时妻子乙不知情,乙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为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发生纠纷。
丙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确认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给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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