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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住所地在A省B市C区)与乙公司(住所地在D省E市F区)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300万元。合同在X市Y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V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备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但因X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且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X市Y区,最终,经乙公司申请,有关机构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哪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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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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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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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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